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原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鐘儀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