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 原告
-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2,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