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陳志誠
- 原告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6號原 告 金良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林聖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 萬2,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60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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