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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告
世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裕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9,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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