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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王怡菁

  • 原告
    關艾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關艾文 陳宥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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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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