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關艾文 陳宥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采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