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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卉蘭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
20,6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0,10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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