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1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9號
- 原 告
-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卉蘭業有限公司發支
- 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
- 20,6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 20,10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