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陳金全
- 原告加恆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575萬4,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克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