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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575萬4,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萬8,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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