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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9號

原告
第益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閔
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4,3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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