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9號
- 原告
- 第益木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閔
- 送達代收人
- 蕭隆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4,3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