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李嘉益
- 當事人曾傑敏、寰岳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曾傑敏 被 告 寰岳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0272萬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 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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