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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

原告
國圓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峻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附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敏旭技術有限公司即德毅豐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77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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