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 告 宏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欽淵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13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2,0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