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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

原告
宏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欽淵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132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2,0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98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4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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