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20號
- 原告
- 菩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嘉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20,000 元,應繳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