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