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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2335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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