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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告
李簡月雲
原告
李銘倫
被告
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傳維
被告
劉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等新臺幣(下同)336,3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李簡月雲201,4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全部或一部者,其餘被告就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原告係主張被告間就上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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