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5號
- 原告
- 李簡月雲
- 原告
- 李銘倫
- 被告
- 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傳維
- 被告
- 劉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等新臺幣(下同)336,3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雄應連帶給付原告李簡月雲201,42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給付,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全部或一部者,其餘被告就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原告係主張被告間就上訴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6,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