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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楊嘉蓉、莊卉㚬、胡光偉

  • 當事人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   告 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為鼎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卉㚬 訴訟代理人 楊嘉蓉 複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   告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胡光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7,805元(計算式:1,487,805+560,000=2,047,8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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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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