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 告 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為鼎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卉㚬 訴訟代理人 楊嘉蓉 複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 告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胡光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7,805元(計算式:1,487,805+560,000=2,047,8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