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 原告
-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嘉蓉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原告
- 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為鼎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卉㚬
- 訴訟代理人
- 楊嘉蓉
- 複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 原告
-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偉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7,805元(計算式:1,487,805+560,000=2,047,805),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