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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告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告
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為鼎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卉㚬
訴訟代理人
楊嘉蓉
複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告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胡光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7,805元(計算式:1,487,805+560,000=2,047,805),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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