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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振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鋆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1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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