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鋆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199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