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 告 嘉農酒莊即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