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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63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告
嘉農酒莊即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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