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晉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丞精密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