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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李慧瑜

  • 當事人
    晉岡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晉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丞精密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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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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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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