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拓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