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管理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宗 被 告 波恩體能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証 上當事人間確認合作管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分別定 有明文。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第一、二、六項請求聲明各自獨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查: 一、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於民國 104年12月9日所簽訂「合作管理場地契約書」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合作管理場地契約書」之交易價額,惟依該契約第四條規定,係包含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場地權利金(包括水電費)及每月總營業額提撥之 利潤分配。而該利潤分配係依每月總營業額定提撥比例,於每月營業額未確定前,提撥金額尚無法確定。核其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原告自陳102年12月至106年9月止之營運權利金至 少約1,025,713元計算,平均每月營運權利金至少約46,559 元,系爭合約剩餘期間51個月計算,至少有營運權利金2,374,509元,其訴謢標的金額即為2,374,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 二、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8,85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8,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至訴之聲明第三、四、五項係為附 帶請求,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三、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第六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06年8月8日起 至交付自105年1月1日起迄今之相關營運報表之日止,按日 給付原告5,000元。」,因無法確定交付自105年1月1日起迄今之相關營運報表之日,其給付期間自屬未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250,000元(計算式:5,000×365×10=18,2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600元。 四、本件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98,272元(計算式:24,562 +1,110元+172,600=198,272),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