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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告
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少喬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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