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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7號

給付介紹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7號

原告
楊永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介紹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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