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裕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尉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8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