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陳得利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吳智豪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燦昌 訴 訟代理 人 劉永隆 張岑維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智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智豪發支付命令(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153萬89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9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8萬9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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