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盧聖偉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