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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25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5號

原告
盧聖偉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4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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