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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告
丁建元

當事人(被告暐祥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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