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丁建元 當事人(被告暐祥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