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 告 申文創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思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5,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