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俊魁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48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