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告
嘉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維
被告
許錦田

      洪朝鋸

      林茂良

      林錦蘭

      林錦芬

      林欣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萬3600元/平方公尺×375平方公尺×200/600《原告之應有部分》= 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