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 原告
- 嘉晟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克維
- 被告
- 許錦田
洪朝鋸
林茂良
林錦蘭
林錦芬
林欣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萬3600元/平方公尺×375平方公尺×200/600《原告之應有部分》= 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