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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洪瑞隆
  •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 原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陳婉茹律師 陳映如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美金1692萬2485.57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992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5 億4138萬41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 萬070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萬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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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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