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陳婉茹律師

      陳映如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美金1692萬2485.57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992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5 億4138萬41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 萬070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萬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