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洪瑞隆
- 法定代理人黃毓傑
- 原告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鞋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毓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陳婉茹律師 陳映如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商法樂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美金1692萬2485.57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國105年11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1.992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5 億4138萬41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 萬070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9萬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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