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4號原 告 姚孟均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長松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