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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被告
恒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6,596元【計算式:面積×土地公告現值133.03×33200=0000000】,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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