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1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被告
-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雪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81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0,020元,應繳裁判費165,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8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