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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告
僑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雪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81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0,020元,應繳裁判費165,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8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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