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鑫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萬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9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