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7號
- 原告
-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5,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