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37號 原 告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75,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7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