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告
朱柏翰
被告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依原告起訴狀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向原告取回引擎號碼55SWF4JBIFU050866C,300AMG賓士車壹輛。」;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原告主張之先、備位聲明有所競合,本件應以聲明金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元(先位後段請求被告取回車輛部分則為對待給付請求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