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朱柏翰 被 告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依原告起訴狀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向原告取回引擎號碼 55SWF4JBIFU050866C,300AMG賓士車壹輛。」;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原告主 張之先、備位聲明有所競合,本件應以聲明金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元(先位後段請求被告取回 車輛部分則為對待給付請求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