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41號
- 原告
- 朱柏翰
- 被告
- 廣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該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參見最高法院民國98年度台抗字第860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依原告起訴狀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向原告取回引擎號碼55SWF4JBIFU050866C,300AMG賓士車壹輛。」;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原告主張之先、備位聲明有所競合,本件應以聲明金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元(先位後段請求被告取回車輛部分則為對待給付請求不併算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