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 告 台中市豐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 萬6,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