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羅智文
- 當事人陳秀環、與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66號原 告 陳秀環 原告與被告拾壹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楊智淵、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遷讓返還之標的物即臺中市○○區○○路00○0號、79號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 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並請檢附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請向稅捐機關申請)等,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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