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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返還購屋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告
張慧智

原告因請求返還購屋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宇開發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31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8,2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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