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張慧智 原告因請求返還購屋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宇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31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8,2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