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 告 皇家皇品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可鳳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許淞傑律師 被 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45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