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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施吟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告
慶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92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8,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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