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03號
- 原告
- 慶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中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昭雄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92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8,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