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倍領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尚豪鑽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源林、邱浣麟、
陳秀暖、黃源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5,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