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3萬4261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56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