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周瑞榮 周坤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被 告 周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9萬2627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5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