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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周瑞榮
原告
周坤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被告
周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9萬2627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5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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