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 原告
    周瑞榮
  • 被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秀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周瑞榮 周坤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振豐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敏 被   告 周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9萬2627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5萬0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家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