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謝朝坤
- 被告
- 頂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