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2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澄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舉

上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穩物流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

4,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