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被 告 宏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嬿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7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