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蔡光哲、胡祥福
- 原告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被 告 金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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