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5號
- 原告
-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光哲
- 被告
- 金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