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 原告
- 丁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煌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財健等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萬2,0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