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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張瑞麗
被告
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
被告
陳岳宏

原告因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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