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張瑞麗
- 被告
- 王淑芬即捷達工業社
- 被告
- 陳岳宏
原告因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